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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在校跳楼死亡,死亡时两手腕各有刀伤,脖子上有两刀,且刀伤较深,公安局鉴定为自杀。

学生在校跳楼死亡,死亡时两手腕各有刀伤,脖子上有两刀,且刀伤较深,公安局鉴定为自杀。 在学生死前两次向老师请假说想见母亲,老师均以上课重要为由拒绝了学生的请假。学生当晚未上自习,并于当晚死亡。请问如果却为自杀,学校有责任吗?有什么责任?如果有责任学校的赔偿标准是什么?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kittyc……(河北-邯郸)
提问时间:2015-11-03 16:40
已有2位律师回答了该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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