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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高院和嘉市法院两审法院这样判,他们懂钱还是懂法。

甘高院和嘉市法院两审法院这样判,他们懂钱还是懂法。 我和嘉市运输公司签订了一个车辆买卖合同,车价款交清后运司以地方性法规不与过户给个人为借口,又让签订挂靠合同在没有办理任何手续的情况下,挂靠合同中“标的”产权归乙方所有(我是乙方)可笑的事是在后来,运输司收回车并出售 它人,嘉、甘两院还判买车人没理,到底法院懂钱还是懂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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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人:樊珠琴(甘肃)
提问时间:2011-06-30 1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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