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纠纷
(劳务相关)各位好心的律师朋友们,恳请帮忙解答一下我的困惑
(劳务相关)各位好心的律师朋友们,恳请帮忙解答一下我的困惑 各位好心的律师朋友们,恳请帮忙解答一下我的困惑:
我06年11月进公司,公司是外企驻深圳代表处,无用工权利,所以目前我们是通过外企服务部签的合同,算是劳务派遣员工。以前合同一年一签,当前的固定合同是2009年1月1日 ~ 2010年12月31日,之后未续签,但合同中有写明:“本合同如为固定期限的,到期即终止,但本合同到期前双方均为提出终止,且在到期后继续履行的,本合同期限自动延续两年,并以此类推”。这个自动延续两年的说法合理合法吗?
8月1日开始公司独资化,有用工权,所以我们需要和公司重新签定合同。这时我想以公司因客观原因无法履行合同为由,和公司协商解除合同,能否得到经济补偿金?能够得到什么样的补偿金?
另外,公司工资标准未按法规进行,这些年我们的加班费都是基本工资除以30天进行计算的,这部分的差额能否追回?
问题状态:已解决
提问人:teigen……(广东-深圳)
提问时间:2011-06-29 13: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