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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相邻权问题,我方与对方南北相邻,我方居北对方居南。我方与对方之间在1990年划分宅基地范围时原本

农村相邻权问题,我方与对方南北相邻,我方居北对方居南。我方与对方之间在1990年划分宅基地范围时原本 农村相邻权问题,我方与对方南北相邻,我方居北对方居南。我方与对方之间在1990年划分宅基地范围时原本相隔一条东西通道(只是小走道,非大路,后随着时间流逝,两家之间以东的位置被其他人家占用,东通道已消失。我方处于死胡同里十多年只能通过西通道行走。我方至西邻居家的这一小通道十多年来仅我家一家使用。今年8月份我家盖房并在这小块通道建设有一堵东西向院墙,墙高14米宽3米。此墙与南邻居北住宅距离50cm。南邻居因无法排水,通风,损坏墙身为由起诉我方要求拆墙。法院现一审判定我方拆除院墙。但我方于前日已新建排水沟,不影响其排水。且其损坏墙身并非我方建墙雨水冲刷所致,而目前我方与对方间道已垫高,若拆除院墙对方地势低,也对其排水起不到促进作用反而会加重对对方墙体的冲击。(注:我方新建院墙均不处于双方红本范围,前邻居家仅开南门,北方通道前邻居家没有通行出口,且前邻居家已两年无人居住)请问这种情况上诉是否有胜算的把握?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1446220468(北京)
提问时间:2015-10-30 23: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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