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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征收相关实际问题见详细介绍

房屋征收相关实际问题见详细介绍 各位律师你们好,我这里有个关于房屋征收的问题想咨询律师,我家在北京市区东四周边现面临北京人艺扩建剧场,他们依据的是国令590号条令等,我家纳入此次征收范围,现我家住自管公房,我父亲是自管公房产权单位的员工,原来承租公房的是我的爷爷,爷爷逝世时,两家就已经独立居住,虽然每年单位直接从工资卡中扣除我父亲承租费用,但叔叔每年以货币形式交与我父亲房租,现在承租证明上写的是:(我父亲是原承租人,现在由我父亲承租三间,我父亲住两间,叔叔住一间,)现承租证明是我父亲承租三间,但其中一间居住人是我的叔叔,现在两家户口不在一起,各自单有户口,并且户口地址在房子原址上。两个人同居住年限达到分户标准,并且房屋不是套间,有各自的门牌号、都是单走门、而且居住人也是两户、请问各位律师我们的分户要求是否合法、合理,现在征收方就认定不能分户,我们应该怎么做?
    还有征收方现在以评估价格来定我们的补偿款,可国令590条列规定是按照(应对被征收方依照不低于征收范围内,现在房地产市场价格来进行补偿)其中包括土地价值和土地使用权吗?现征收价格不合理,我们又该怎么做,现向各位律师询问,谢谢。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dujian……(北京-东城区)
提问时间:2015-10-30 1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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