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好由单位进行调解。因为公安机关很难立案,因为,1、事情发生后,你报案和治疗时间过了较长时间,造成查证困难;2、创伤性肩周炎的创伤有可能是你们发生纠纷以后形成的;3、你可能原来就有肩周炎;4、你提供的是间接证据只能证明你们发生过纠纷,不能证明创伤就是当时形成的。
追问:谢谢你的回答。
需要补充说明的是:我以前从未扭伤也没有肩周炎和治疗过肩伤或肩周炎的纪录。
这一年多来,我多次向警方要求立案调查,但警方说这是发生在报社内部的事,最好由报社自己调查处理,如果报社没这个能力可以用单位的名义请求警方协查,这样他们才好介入调查。但是,报社既不在报社内部认真调查处理,也不向警方报告。因为报社和加害人是利益共同体,报社是故意这样的。我申请认定工伤,报社以加害人现在不承认扭过我的手和我受伤当晚报社没有安排我加班不是工作时间为由,说我不能算工伤。我认为这是报社在故意推卸责任,因为报社没有为我们向社保买工伤保险,一旦认定工伤,报社就要负担我的工伤保险待遇。
回答:我在回复开头就说:“最好由单位进行调解”。你向警方报案也会因为证据不只而不立案。你要求工伤待遇,单位不会因为职员之间发生纠纷而确定,开此例单位无法接受。肩周炎是文职人员的常见病,你受伤后又隔了半个月才去治疗,无法说明伤就是当时形成的。另:我也患过肩周炎,没有受过外伤,发病情况和你介绍的情况差不多,你的肩周炎纠纷只是诱因吧了。
追问:我的外伤性肩周炎与风湿性肩周炎不是一个概念,司法鉴定书上写得很清楚。有些东西暂时不便在网上公开。谢谢你的回复。
目前我国刑法主要是为了打击犯罪,可以说是严刑峻法,证据要求特别严格,但对公平正义和受伤人利益的保护方面有所欠缺。民法和行政法相对来说更多的是考虑受害人的利益。从目前的证据来看,根据新的工伤保险条例认定工伤基本没什么问题,也不是用人单位不想认定就不能认定的问题。我现在的问题是,报社和加害人事后的恶劣态度让因公受伤的我得不到及时治疗,受到不公正对待,对我造成了二次伤害,我希望有关责任人为此受到相应惩处。除报社不给我们买工伤保险已经违法要受到处罚外,加害人对我的伤害构成轻伤,也可以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我希望公安介入调查,能够搜集到我自己难以搜集到的证据,即使不能公诉也可以作为刑事自诉。这样,才可以让作恶者敬畏法律,不然难免会有下一个受害人流血又流泪,社会的公平正义只是一句空话。
回答:现在的问题就是没有证据,有的证据是会灭失的,即使公安调查也不会有太大的进展。因为怎么调查都无法找到对方造成你伤害的直接证据了,即使能证明你们之间发生过扭打。我给你举一个真实案例:甲当众殴打乙,乙当时怀孕两个月,造成乙出血住院治疗两月,乙出院后二十天发现不对头,回医院检查胎儿已死亡,经鉴定为轻伤。因为证据不足甲未受到刑事追究。你的情况与此案近似,此案的关键在于无法证实乙出院后二十天内没有受到任何受害,你的情况也在于发生事情后20多天才因为病情加重到医院治疗,你同样无法证实二十天内没有受到任何受害
追问: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规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本次工伤事故之前,本人没有跌伤和被人打伤,从未患过肩周炎,更没有治疗过右手右肩右臂伤痛的纪录。从双方所提供的证据来看,用人单位否认本人工伤的说法无法否定原告的工伤证据。刑事自诉可能有一定难度,这也没有太大关系。本来,追究伤害我的同事的刑事责任也不是我的本意,只是他现在没有人性的言行和态度让人气愤!
回答:你的情况我查阅有关规定再次回复如下:一、你为什么没有进行司法伤情鉴定,只有9级伤残等级鉴定,这样的鉴定不能作为立案依据。我查阅有关规定,你的伤构不成轻伤。二、我认为你也构不成工伤。请看工伤认定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