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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楼房属婚前财产但因被告过错的也可以视过错程度来分割吗?

请问楼房属婚前财产但因被告过错的也可以视过错程度来分割吗? 原告因被告违反婚姻法第46条第3、4项-“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且不付家庭生活费用及家门的锁全换令原告有家不能归。依据婚姻法第46条3至4项之规定,原告可以请求二审视被告过错行为来分割被告婚前做的楼房吗?
问题状态:已关闭
提问人:Afv6572()
提问时间:2011-06-28 15: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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