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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我该到哪里去投诉?

请问我该到哪里去投诉? 关于投诉河北衡水物价局认证中心的申请书
申请人:朱俊明,男,汉族,1966年6月16日出生,住山东省昌邑市围子镇北朱家寨村261号,身份证号370726196606163314,联系电话
被申请人:刘辉,汉族,1980年7月15日出生,住河北省景县龙华镇化肥厂家属院,身份证号:13303019800715435X,联系电话:13911603186、15244649947

投诉事项
对衡价案字(2014)第40号《衡水市物价局价格认定中心关于朱俊明与刘辉买卖合同纠纷中部分汽车配件的价格鉴定结论书》(下称鉴定书),但鉴定存在明显的错误。
一、 投诉违法违规情形:
1、 违反司法鉴定程序规则从事司法鉴定活动的;
2、 因不负责任给当事 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
3、 其他违反司法鉴定管理规定的行为。
二、要求撤销鉴定书,赔偿损失。
投诉的法律依据
《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
事实与理由
违反司法鉴定程序规则从事司法鉴定活动的。
1、 根据《价格鉴定行为规范(2010年版)》3.1.4实物实地勘验。价格鉴定人员应对价格鉴定标的或相关场所进行勘查、验证或考察,并进行勘查。
   该规定明确必须是价格鉴定人员对价格鉴定标的或相关的场所进行勘查、验证或考察,并进行记录。价格鉴定人员应为特定人员即必须是鉴定书载明的价格鉴定人员。而本次鉴定:价格人员李洪霞、孙娜并未出现在现场,而是由其他人员进行的勘查记录。因此该鉴定违反了《价格鉴定行为规范(2010年版)》3.1.4规定的程序。
2、未进行市场调查,选择3 个及3个以上与价格鉴定标的相同或类似的可比实例和参照物,分析比较价格鉴定标的与参照物之间的差异并进行调整,从而确定价格鉴定标的市场价格的方法。
《价格鉴定行为规范(2010年版)》4.2.1市场法,是指通过市场调查,选择选择3 个及3个以上与价格鉴定标的相同或类似的可比实例和参照物,分析比较价格鉴定标的与参照物之间的差异并进行调整,从而确定价格鉴定标的市场价格的方法。4.2.2适用条件1:有一个充分发育的交易市场:2.参照物及其与价格鉴定标的可比较的指标、参数等资料可搜集到。
未以北京市场的价格进行鉴定
根据本案发生地北京的实际情况,本案市场价格法应当到北京的交易市场进行调查,而本鉴定结论,没有到北京进行调查,所有系违法市场法的规定。
       二、因不负责任给当事人合法公益造成缺失的,即鉴定结论错误,导致投诉人败诉,造成经济损失。
       本案鉴定结论明显错误:
没有考虑到实体性贬值、功能性贬值、经济性贬值因素。
       根据鉴定依据《机动车价格鉴定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规定:配件适用机动车鉴定,机动车鉴定主要进行实体性贬值、功能性贬值、经济性贬值:
     该鉴定书没有考虑到此三项:
第一实体性贬值是指新旧破损应予考虑。而本次鉴定中是否存在新旧问题破损问题,并未考虑,在现场勘验物品进行拍照的时候,可以证明鉴定物品有新、有旧、有完好的、有破损的,而鉴定故意回避了新旧破损问题。属于严重的不负责任行为。
第二功能性贬值是指,出现新产品后鉴定物品的价格变化,本鉴定均为老款的部件,新部件的功能,明显优于该部件,新产品的价格都不如鉴定结论的价格高、因此该鉴定结论违反常识,鉴定没有考虑到功能性贬值的因素。属于严重的不负责任行为。
第三经济性贬值是指,因为车型淘汰后,对该汽车配件的影响,本次鉴定的汽车配件均属于淘汰车型的配件,因车型淘汰,而导致汽车配件也无使用价值,因此该汽车配件属于淘汰车型的配件,鉴定没有考虑经济性贬  值因素。属于严重的不负责任行为。
该鉴定结论错误,没有考虑到到以上的因素,属于不负责任的行为,应当承担责任。
其他违反司法鉴定管理规定的行为:
鉴定书记载的鉴定人员未出庭,而是由其他人员出庭,违反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出庭作证。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综上,被投诉人有违法违规行为,因不负责责任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鉴定结论错误,请求国家信访局查清事实,依法严惩。
(例如卖价180元的暖风风机鉴定价格为675元,等等)



                                        
投诉人:朱俊明
2015年  月  日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zhuzi1……(北京)
提问时间:2015-10-24 08: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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