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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生育第二胎的处罚,是按国务院令还是按地方性法规执行?

违法生育第二胎的处罚,是按国务院令还是按地方性法规执行? 我是一名江西省某市政府公务员,于2009年7月超生第二胎,当地政府按《江西省计划生育条例》给予开除处分。但《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违反规定超计划生育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我认为,我超生第二胎,并不属于“情节严重”。请问,对于我的超生第二胎行为,到底该按哪个条例给予处分?
问题状态:已关闭
提问人:朵梅(江西)
提问时间:2011-06-23 1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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