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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债务追讨

袁某向我借款11万,产生利息2.5万左右。担保人为张某。现如今到期了,袁某暂无力偿还借款,于是三方约

袁某向我借款11万,产生利息2.5万左右。担保人为张某。现如今到期了,袁某暂无力偿还借款,于是三方约 袁某向我借款11万,产生利息2.5万左右。担保人为张某。现如今到期了,袁某暂无力偿还借款,于是三方约定将袁某名下的挖机用于抵债。袁某尚欠担保公司9万元,挖机也还在担保公司。现在有这么个方案:我出钱9万元把挖机赎出来,过户到我名下。毕竟我也花费了13.5➕9万元。袁某觉得不止这个价,于是三方约定一月之内,袁某若能找到人购买,多的我也不要,支付我22.5万就是。若一个月后,还没找到人,视为放弃权利,我就有对挖机的完全处置权利。请问,这样的协议有没有法律效力,还有什么注意的问题?谢谢!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1445055647(重庆)
提问时间:2015-10-17 1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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