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中心
登录        电话咨询
人身损害

因纠纷而导致的心脏病复发如何界定责任

因纠纷而导致的心脏病复发如何界定责任 今年3月23日,女儿因怀孕到妇产科医院做孕检nt,当时由B超室开预约单定5月20日做四维检查,并留家两人电话。5月20日早到达医院,并在B超室登记,护士态度蛮横称双胎不给做。我爱人手持予约单与其以理据争。爱人说,预约单是医院主任开的,那规定不能做,护士声嘶力竭的说,不给做就是不给做,你愿找谁找谁去,无奈之下我爱人往返二楼两次,好不容易找到开预约单的主人,在主人协调下终于如愿做完四维。在我爱人与当班护士辩理时,现场值班的医院保安从我爱人背后向其左后背推打几次,气愤之下我爱人心脏病复发(2005年因患心梗做过支架),报110民警到场,打120送胸科医院抢救,由于医院环境太差,待病情稳定后当晚回家休息。5月26日,心脏病再次复发,打120送254医院抢救后住院治疗,于6月7日出院,在家养病。此事昨双方到接警派出所调解无果,择期在调。共支付医药费19000于元。以上事实民警记录在案。请问我们如何追究对方责任及经济补偿。衷心感谢。
问题状态:已解决
提问人:kaixin……(天津-河东区)
提问时间:2011-06-17 19:16
已有2位律师回答了该问题
咨询专业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 朝阳区

杨丽律师

北京 朝阳区

陈峰律师

辽宁 鞍山

萧贺林律师

内蒙古 赤峰


相关咨询
更多相关问题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京ICP备15035010号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