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损害
因纠纷而导致的心脏病复发如何界定责任
因纠纷而导致的心脏病复发如何界定责任 今年3月23日,女儿因怀孕到妇产科医院做孕检nt,当时由B超室开预约单定5月20日做四维检查,并留家两人电话。5月20日早到达医院,并在B超室登记,护士态度蛮横称双胎不给做。我爱人手持予约单与其以理据争。爱人说,预约单是医院主任开的,那规定不能做,护士声嘶力竭的说,不给做就是不给做,你愿找谁找谁去,无奈之下我爱人往返二楼两次,好不容易找到开预约单的主人,在主人协调下终于如愿做完四维。在我爱人与当班护士辩理时,现场值班的医院保安从我爱人背后向其左后背推打几次,气愤之下我爱人心脏病复发(2005年因患心梗做过支架),报110民警到场,打120送胸科医院抢救,由于医院环境太差,待病情稳定后当晚回家休息。5月26日,心脏病再次复发,打120送254医院抢救后住院治疗,于6月7日出院,在家养病。此事昨双方到接警派出所调解无果,择期在调。共支付医药费19000于元。以上事实民警记录在案。请问我们如何追究对方责任及经济补偿。衷心感谢。
问题状态:已解决
提问人:kaixin……(天津-河东区)
提问时间:2011-06-17 19: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