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
刘的行为是不是侵权
刘的行为是不是侵权 我叫屈志远,2010年7月上旬到楼区法院起诉被告刘铭辉、夏万路居委会及诉讼第三人周湘平等强行占有我的合法财物,不予补偿(详见附后诉状)。8月10立案,9月16日开庭,除查明诉状所述事实外,还查明:一、在刘与周的转租合同中,只字未提对前期装修物的处理;二、周湘平向刘打了一张收条,收到刘对大楼前期装修一次性处理补偿3万元;三、以上两点都是背着我进行的。2011年5月30日,审判长约我谈话,告诉我将驳回我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理由:一是周湘平与刘铭辉签订的转租协议是合法有效的,我与周湘平是内部合伙关系,周作为承租人是唯一能对外主张权利的人,周湘平与刘铭辉签订的转租协议与我无关,因此刘也就不可能对我侵权;二是对于我在大楼的前期装修部分刘对周作了了结,刘一次性补了周3万元,刘也没有对我侵权。并建议我撤诉,然后再以周湘平为被告、刘铭辉为诉讼第三人,提起诉讼。我认为法庭的做法欠妥并且判决我败诉的理由与事实不符:
首先,从去年7月到今年5月,10个月的时间,从去年9月开庭,至今也有8个月的时间,这么长的时间,无穷奔波、无穷的煎熬,最后得到就是一句话----你诉讼的对象错了,所以你败诉了。那么立案庭立案审查时干什么去了?如果立案庭搞错了,还说得过去,毕竟只是初步审查。那么开庭审理后,事实和法律关系已经清楚,特别是庭审中,被告及其辩护人主要就是认为我不具备主体资格,但法庭没有认为诉讼对象有任何不妥。在以后的长达8个月的时间里,多次的催促与沟通中,法庭也从未提过诉讼对象有问题,总是一再表示我作为弱势一方,会在判决中予以照顾,一定会根据事实和法律公正判决。为什么不通知我及时变更诉讼对象?而是到了落了来这么一下。我觉得这是对严肃的审判工作的亵渎和对诉讼当事人不负责任。
其次,被告刘铭辉不是没有侵权,而是实实在在侵犯了我的权益。我在大楼的装修物,本身就附着在大楼上,与大楼不可分离。周将大楼转租给刘,也就事实上将其转给了刘,刘占有了不补偿,就是侵犯了我的权益。
租赁人有权将大楼转租,受转租人也有权接受这也确实与他人无关。但是,如果租赁物中有属于第三人的、与租赁物不可分离的财物存在的情况下,那就不是无关,而是有了必然的关联。在没有财物所有人同意并对其进行合理的补偿的情况下,租赁人无权对其财物进行转让,受转租人也无权接受和占有,业主也无权同意。转租赁物就要转附属的财物,转财物就要财物所有人同意并对其进行合理的补偿,因此在转租合同中,就应该而且必须有对租赁物附属财物的处理条款,这样才不至于附属财物所有人的权益受到侵害。没有这些条款,财物所有人的权益就必然会受到侵害。可是,刘与周背着我签订的、经业主居委会同意的转租合同中就恰恰没有相关的条款。之所以回避,就是为了侵占。事实上,也正是因为没有这些条款,刘才能如现在这般强行占有和使用我的装修物,而不给予补偿。刘周以合同的形式,直接侵犯了我的财产所有权。
至于,刘与周将我价值二十多万元的装修物,背着我,以刘给周3万元了结之事,这说明刘很清楚占有了我的装修物是要补偿的。他很清楚我是装修物的所有人,但是他不找我了结,而找周,为什么?因为周急于将房子转租出去,而装修物又不是周的,给多给少都不会给周带来损失,所以与周了结,就可以只给予极少量的补偿了结。事实上也确实如此,刘背着我,以完全不成比例的区区3万元,就占有了我价值二十多万元的装修物,并不给我一分钱的补偿。
合同的甲乙双方,明知一旦签订合同就会给第三人带来重大的经济损失。但是,他们还是背着第三人签订了这样的合同,直接给第三人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损失,这是直裸裸的侵权。
法庭认为刘未侵权的审判意见,罔顾事实,太过草率。
再次,退一万步讲,就算法庭认定刘未侵权是成立的,是周侵了权,难道就非得判我败诉,让我不服再上诉;或者以此逼我撤诉,再起诉周并将刘作为诉讼第三人?人还是这些人,事还是这些事,难道只变更一下被告与诉讼第三人的顺序,事实及相关的法律关系也改变了不成,我也就能由败诉变为胜诉?刘作为被告就没有侵权,作为诉讼第三人就侵权了?为什么就不能在所有的相关当事人都已经进入了本诉讼的法律程序的情况下,采取更简便方式,比如将诉讼第三人更改为被告或者直接判决其承担应承担责任?而非要象现在这样做,大大增加诉讼成本,浪费大量的人力物力。
综上,我请求法院将诉讼第三人周湘平更改为被告,再下判。这样既有利于公正审判,又利于减少诉讼成本,避免大量的人力物力浪费。但法院迟迟没有回复,现在下一步,我该怎么做?我以上的看法对不对,请教我。
2011年6 月17日
问题状态:已关闭
提问人:吴用中(湖南-岳阳)
提问时间:2011-06-17 15: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