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法定年龄后改身份证名字需要什么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户口登记管理工作内务细则》、《公安部关于统一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手续及编号方法的通知》以及《公安部关于起用新的常住人口登记表和居民户口薄有关事项的通知》有关精神,姓名变更应遵循以下规定:
(一)18周岁以上的公民一般不予变更姓名;18周岁以下的公民,由其监护人向户口登记机关递交申请办理。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变更姓名:
1、收养、寻回或解除收养关系的;
2、出家或还俗的僧、道、尼者;
3、长期以笔名、艺名等与姓名事实通用的;
4、用字有悖于国家或有伤风化、有辱人格的;
5、使用了新华字典以外的异体字或自造字的。
(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变更姓名:
1、正在受刑事处分的,以及正在劳动教养的人;
2、依法剥夺政治权利的人;
3、有重大犯罪嫌疑等被公安机关列为工作对象的人;
4、正在刑事、民事诉讼期间的当事人;
5、法定代表人。
(四)审批办理手续:
符合变更条件的可准备下列材料,按程序办理。
1、所需材料:
(1)蓝黑(黑)色钢笔书写的申请;
(2)、户口薄;
(3)、身份证;
(4)、相关证明材料。
2、办事地点:市公安服务大厅。
3、办事期限:材料齐全,5个工作日内办结。
4、收费标准:免费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