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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章建筑的时效性
违章建筑的时效性 新《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章 征收程序
第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组织有关部门论证后,应当将房屋征收目的、房屋征收范围、实施时间等事项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被征收人、公众和专家意见。公告时间不得少于30日;但是,房屋征收范围较大的,公告时间不得少于60日。
第十一条 房屋征收范围公告后,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不得进行下列活动:
(一)新建、扩建、改建房屋;
(二)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三)迁入户口或者分户。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
请问: 如果是十年前在合法的国有土地的建筑物之上加建的第三层、而政府相关部门又不给办证的住宅,在新条例中算什么性质的建筑。谢谢!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puxuan……(河南-郑州)
提问时间:2011-06-15 15: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