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纠纷
二审调解之后再次申请劳动仲裁请求疑问
二审调解之后再次申请劳动仲裁请求疑问 二审调解之后再次申请劳动仲裁请求的疑问
我于2010年4月27日入职A公司,从事计算机岗位的工作,入职时,招聘主管口头跟我说的试用期是1-3个月,在2010年7月15日,A公司人力经理要我离职,并可以补发工资到2010年7月18日,由于A公司没有与我签订劳动合同,我要求二倍工资,协商不成,我没有在离职书上签字,之后照常上班。A公司由于刚组建不久,没有打卡考勤制度。但我每次都被A公司职员恶意阻止进入工作场所,期间,我有到区劳动局申诉,我住的地方也离A公司步行最多5分钟的地方。到2010年7月20日,A公司说我无故矿工三天,A公司总经理口头公开开除我,我当天就到市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了劳动仲裁。
我提出的仲裁请求为
1、二倍工资 2、经济补偿金 3、加班工资 4、补缴社保。由于A公司在劳动仲裁开庭时才提交的证据,说我在另一家公司的工作时间与实际不符为由,认为劳动关系无效。仲裁员也支持了A公司的主张,只支持了2010年7月份的还没发放的工资,并且这是终局裁决,5天内支付,但A公司并没有支付给我2010年7月份的工资。我不服仲裁裁决,在收到裁决书的第5天,到一审起诉,我在法定期间,变更了诉讼请求,把经济补偿金从原来的900元变更为1800元,由于我举出A公司的招聘广告以及A公司在劳动仲裁时做出的伪证,一审我胜诉,
一审支持了二倍工资,经济补偿金和补缴社保。A公司不服,到二审上诉,请求支持仲裁裁决,二审合议庭只有一个审判长,一个女法官,另外2个审判员说是在路上堵车,无法到达,但二审旁听席上可能有一个民庭庭长吧,因为那个女法官就是民庭副庭长。非要我同意调解不可,否则她要在判决书上说我“学历造假”,我最终同意调解了,当庭签订了一份调解协议,调解的金额是由法官说的算的,不是我说的,那个调解的金额也就是二倍工资加上补缴社保的金额。A公司履行了给付金钱的义务,这个时间已经是2011年4月份的时候了,案子已经托了8个月,但我拿到二审的调解书时,存在异议,二审调解书说我在劳动仲裁时主张的是“经济赔偿金”,但在我在劳动仲裁时填写的申请书上明明写着“经济补偿金”而不是“经济赔偿金”,劳动裁决书也是按“经济补偿金”来写的,一审实际上也是按赔偿金判决的,因为是违法解除劳动关系,但由于法律规定的劳动争议仲裁前置程序,我也不可能在一审时主张赔偿金,而且这份一审判决书也没有发生法律效力。二审审判长也劝我放弃“补偿金”,而不是赔偿金,二审调解书是在二审开庭后7天拿到的,但调解书上写的就变了样了。因为A公司在与我解除劳动关系时,给我造成了极大的精神压力,我非要主张赔偿金不可,为此,在2011年5月份,我再次申请了劳动仲裁,主张 1、解除劳动关系证明 2、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 3、未支付工资的25%的补偿金。现在劳动仲裁已立案了,就快要开庭了,现在有如下疑问:
1、在程序上,劳动仲裁是否能支持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而不受二审调解书的影响,我认为二审调解书有失公正。即使二审当事人同意调解了,但也不能在调解书上说是我在劳动仲裁申请表上提出的是“经济赔偿金”,实际上,我提出的是“经济补偿金”。我的真实意思只是放弃了“经济补偿金”的请求而已。
2、在一审和二审时,A公司举了证,说是试用期3个月,但这份文件没有我的签字,我因为无法举证试用期到底是多长时间,所以当时表示了认可,现在想问,试用期如果可以举证不是3个月,而是2个月或是1个月,是否可以推翻以前确认的试用期的时间。什么样的证据对我比较有说服力的。这一点,劳动者非常的弱势,如果没有办法了,我只说证明是违法解除试用期的劳动关系了。
3、我请求的未支付工资的25%的补偿金是否合理,有法可依。是否可以依据《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三条之规定。A公司当时并没有履行劳动仲裁终局裁决的意向。
我再次申请劳动仲裁不仅是要回赔偿金,更重要的是我要证明A公司是因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而给我造成的精神压力,虽然是小事,但这会给我的人生留下阴影。通过《劳动合同法》的法律途径来维权,赔偿金是《仲裁法》是终局裁决,我希望能尽可能的在仲裁程序解决,而不用再到司法诉讼程序上去。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timela……(广东-广州)
提问时间:2011-06-13 14: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