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赔偿
请问这是否构成?
请问这是否构成? 我是来川做生意的外地人,去年一个自称离婚的 女人找到我说愿和我建立恋爱关系并愿出资帮助我拓展事业,后由她出资兑一酒吧,并与我拟定经营合同,日营业额百分之35给她,其他 我负责酒吧开销,因我们生气她喝醉我扶她回我们同居的家休息过程中她摔倒。掉了一个 价值百十余元的装饰项链,我捡起,我又把她扶回休息,【我们和我干妈住一起,仅隔一门,当时我并没有锁门】次日我们继续发生口角,我一怒把酒吧一些设备砸坏,鉴定为9650包括我在啤酒公司签约卖后才给钱的啤酒,【至今她也没有支付这笔钱,说是我签的字】和啤酒公司赠送的牌匾。她以破坏生产经营罪,损坏公私财物罪,抢劫罪,非法拘禁罪,盗窃罪,等等一些 罪名 把我告进看守所、我第一时间主动给予 赔偿,甚至几倍赔偿,她强烈要我另外一处铺面及全部货物,或30万。让我离开此地,我家人多次坐飞机来川找其调教无果,她并多次去派出所检察院 告我这些罪名。目的让我受到重罚,严重影响办案单位工作,我在看守所也是身心饱着摧残,我另外的铺面因我在看守所不能营业一直关门损失惨重。我在看守所半年后,开庭被以损坏公私财物判有期徒刑,缓刑。并当庭就就全部赔偿她所以提出的高于损坏物品的民事赔偿请求,我目的为了尽快解决问题,本事情已经解决我也想安安稳稳继续做生意,出来听见她对的我种种诋毁我非常气愤,想咨询 下她的行为可以 构成诬陷罪吗?谢谢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时学华(四川)
提问时间:2011-06-13 13: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