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
关于婚先育处罚的问题
关于婚先育处罚的问题 律师,您好!
向您咨询一个未婚先育处罚的问题,我是湖北人,我的爱人是广西人;我们俩是在深圳打工的时侯认识的。2005年因为工作关系我们在没有结婚前就有了小孩。2006年的3月份两个人才拿结婚证。今年因小孩要在深圳上学要办理计生证。经过咨询后我在湖北老家交了未婚先育是发罚(社会抚养费),拿着发票到广西我爱人的户口所在地办计生证明。但当地的计生部门要求我们还要交女方的发款,金额前面说要25000元后面又改为7500元。请问他们的要求是否符合计生法规的规定,如果确实要交罚款他们所要求的金额是否合理?在法规上有没有硬性的规定?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yh5181……(广东-深圳)
提问时间:2011-06-12 13: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