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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年检时间过期收照罚款

有关年检时间过期收照罚款 高律师您好:我是一位个体商户,我们商场统一规定年检时间截止日期是    2011年5月31日,在办理年检之前要先办房屋备案证后才能到工商所办理年检手续。我是5月18日办的房屋备案,办完后本应该去年检的,但因身体不舒服也就断断续续的很少来店经营,后来到31日去看完医生后就直接做手术了,于是我就给商场请假在家休息了,直到6月10日来店时,刚好工商部门的同志在检查,我就去工商所办理相关手续了,结果去了我给工作人员讲述了我的情况后他就讲要没收我的执照,让6月13日带3000元的罚款去交再给办理,我费尽口舌和体力讲了将近两个多小时,就在这时候家人给我送的照片和复印件来了,我看事情很难讲,就给买了两包芙蓉王香烟,回来后给工作人员还挺正值,咋都不肯收。后来工作人员讲,看在你这情况特殊的份上把罚款降到2000元。在我带病请求费尽体力和口舌的情况下,还是做出了没收营业执照和处罚的事实,这件事让我觉得不是什么事情都要拿钱才能办事吧?人世间就没有世故人情,没有同情心吗?更何况我这也是不得已的情况才误了年审啊。我想请问高律师今天他收我的营业执照和处罚这件事情站在法律的角度来讲,我应该接受吗,如果就这样接受了我心里很不情愿,至于买烟的事情现在这个社会发展的形式,我的想法也就是出于求人办事不得不低头啊。可能我当时心态太急,根本就不应该这么做,但我既然做了也不后悔,就是觉得政府也要讲道理分事实,不能把人一棒子都打死吧?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凡不悦(陕西-西安)
提问时间:2011-06-10 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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