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学生求教一些关于民法的一般概念
您好,民事法律行为的严格称谓是法律行为。
民事行为: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行为。包括法律行为和事实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公民或法人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目的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法民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是合法行为,不包括无效民事行为、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以及效力未定民事行为。
关系:民事行为并非成立时即生效;民事行为如果符合法律规定的有效条件,就发生法律效力,构成民事法律行为;如果不具备法律规定的有效条件,就自始不发生法律效力,即不转化为民事法律行为。
这些问题在法学教材上不都是有的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