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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律师你好!我是陕西安康的,2008年我把老家的房子卖了,同时签了一份附加协议

孙律师你好!我是陕西安康的,2008年我把老家的房子卖了,同时签了一份附加协议 孙律师你好!我是陕西安康的,2008年我把老家的房子卖了,同时签了一份附加协议,协议如下:甲方:我,乙方:买房人,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达成以下协议,甲方迁出一人户口,乙方迁入一人户口。甲方划出0.5亩水田地点……在村组没有调整的情况下,永远归乙方管理使用,交付时间2008年9月初以前。国家对农民的粮食直补金额从2009年在甲方原数额中扣除,归乙方领取。2014年国家修高速路征收,补偿款打给了我,现在对方要求我再补给他0.5亩土地。请问这合理吗?我们的这份协议有睱眦吗?补偿款是归我吗?
问题状态:已关闭
提问人:ask201……(陕西-渭南)
提问时间:2015-10-04 1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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