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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在一家宾馆上班。一位顾客称在酒店遗失了贵重物品(没有证据指明物品遗失在宾馆

朋友在一家宾馆上班。一位顾客称在酒店遗失了贵重物品(没有证据指明物品遗失在宾馆 朋友在一家宾馆上班。一位顾客称在酒店遗失了贵重物品(没有证据指明物品遗失在宾馆。)随后,去公安局报案了,当时只有我朋友进去查房,宾馆保洁进去打扫过,所以其二人都去警局配合调查。警察只是简单询问了事件,然后就要求我朋友和保洁进行了十指指纹录入和拍照,请问在这种情况下,警方是否有权利这样做?在期间,警方称其二人为犯罪嫌疑人,在没有任何证据的情况下,这样称呼是否合法?
问题状态:已关闭
提问人:ask201……(江西)
提问时间:2015-10-02 2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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