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
县法院如此办案,我该怎么办?
县法院如此办案,我该怎么办? 我于2009年7月29日与开发商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按合同约定,开发商应于2010年9月日以前交房。因开发商单方面延期至2010年11月1日——15日才通知我为收房期,且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建筑装修标准,在销售价格外另行收取水电开户及安装材料费而与开发商发生合同纠纷。
依照合同第十九条,我于2010年11月23日依法向县人民法院起诉,取证期限届满日期为2010年12月31日。然后杳无信息,直至2011年5月3日才开庭,五月十三日的判决书,五月三十日才通知领取,判决结果明显倾向于开发商,而且办案法官公开要求原告不要上诉。同类的个案,5月25日下达了一个中止诉讼的民事裁定书,6月3日后才陆续送达原告;我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竟被告知:中止诉讼期间,不能办理财产保全。
请问:县法院的做法是否符合法律程序?我该怎么办?请各位大律师给我支支招,不胜感激!!!!,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会朗陈军(湖南-怀化)
提问时间:2011-06-07 1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