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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铜陵市郊区集体土地住宅拆迁补偿的问题

关于铜陵市郊区集体土地住宅拆迁补偿的问题 97年通过郊区政府的招商引资来铜陵市郊区,买了一块集体土地,合同规定使用期限40年。自建了一所房屋用于经营生意。
各项证书齐全,包括营业执照等营业类证照齐全。

现在当发拆迁,以我们的土地为集体土地为由不予补偿。
请问哪些补偿我们应该享受。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tlqj02……(安徽-铜陵)
提问时间:2015-09-28 12:00
已有1位律师回答了该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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