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结婚证,结婚半年没有性生活,男方很想挽留这段婚姻,女方执意提出离婚并要求赔偿名誉损失费
不需要。 --------- 第二十八条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九条 承担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
不需要赔偿损失.
没有这个赔偿项目。
不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