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约定1.5分利息,后分期归还,每次让打条都写收到“还借款”,法院是否可以认定这个条是还的利息后还
你好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债务人除主债务之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费用,当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并且当事人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抵充:(一)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二)利息;(三)主债务。
因此,民间借贷中未约定先还本金还是利息如何确定还款顺序的,应当先还利息,再抵充本金。所以,对方还款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还款应视为利息。
2、第二十九条 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
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因此,逾期利息应当按照借款时约定的利率计算,但是不能超过年利率24%,月利率不能超过2%。
3、一审中你没有提出要求承担逾期利息,二审中是否可以主张?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八条 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或者原审被告提出反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就新增加的诉讼请求或者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
双方当事人同意由第二审人民法院一并审理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一并裁判。
所以,一审中没提出,二审中再提出新的请求,二审法院不会审理,除非被告同意。
希望你对我的回答满意,并采纳为最佳答案。
你好,单凭借条很难证明,尽量提供其它证据。
建议另行起诉
需要结合案情证据处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