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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追讨

借款约定1.5分利息,后分期归还,每次让打条都写收到“还借款”,法院是否可以认定这个条是还的利息后还vip

借款约定1.5分利息,后分期归还,每次让打条都写收到“还借款”,法院是否可以认定这个条是还的利息后还 朋友借款10万时约定1.5分息,约定本金利息一月后一起归还,到期后没有归还,后多次催要,朋友分期还了5万,3万,,让打条写上“还借款***”,剩余本金2万及利息3万一直不还,起诉至法院,朋友说还的是本金,剩余只欠一点利息,认为条上所写“收到还借款”就是还的本金,这个条就是我们双方的约定“先还本金”。而我的计算方式是先减利息在减本金。请问单凭这个收到条“收到还借款”是否可以认定双方的借款约定是--先还本金后还利息.
问题状态:已解决
提问人:尚女士368(河南-新乡)
提问时间:2015-09-27 1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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