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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第四条规定: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两个小孩一般一人一个。
法院会根据谁抚养孩子、对孩子的成长、生活、教育有利作出判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