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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农村宅基地的产权问题

有关农村宅基地的产权问题 我是南京江心洲村民,2001年时,由于家庭负债原因将江心洲住房转卖给他人,双方签署了买卖协议,由本人签字,家庭其他成员均未签字,后我们一家人在南京市区租房至今,本人及妻子的户口还在原住址未变,家里的承包地仍保留。卖房之后,买房一方在本人未到场的情况下到江心洲宅基地管理部门办理了房屋所有人过户手续。
请问:
1、上述情况,买卖双方私自转卖农村房屋是否受有关法律法规保护?由于房屋转让协议中没有家庭其他成员的签字认可,现在家庭其他成员提出该协议的有效性,是否成立?
2、上述情况,如果房屋买卖行为受法律保护,本人所拥有的农村宅基地配额是否一起随房屋转移给了买方?
3、上述情况,如果买卖双方没有同时到场,宅基地管理部门是否仅凭双方的协议就可以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
问题状态:已关闭
提问人:chenso……(江苏)
提问时间:2011-06-02 14: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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