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纠纷
关于公摊面积的法律问题
关于公摊面积的法律问题 我是成都的,2003年,我购买了一套二手房(67。04平米),是多层(7楼)建筑。该房是成都市府南河整治拆迁安置房。
我购买时,该小区里所有安置户的房产证,都没有公摊面积,也没有办理国土使用证。而最近开发商“成都市武候区建设局资产管理办公室”发文,为所有我们这栋楼房的安置户,补办增加“公摊面积”、及国土使用证。
而我去办理时,却被告知,这次补办,是为那些为府南河整治作出贡献的原安置户补办,我要想补办,必需要找到卖给我房的原安置户,我们协商后(就是经济补偿)才能给予办理。
可是时已过迁,我那里还找得到原卖房人呢,在说,这房子已发生交易,产权现在是我的,政策是现在才发的,我当然应该有权享受这一待遇。而公摊面积是珍对整栋楼这一主体的,而不是人这一主体,要是按照他们的说法,不是一栋楼房,有的有公摊,有的没有公摊了吗?那样,有法律依具吗?
肯请你们给我作一分析,我是否可以走法律途径,有何法律依具作为我上诉的理由,谢谢了。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前缘后事(四川-成都)
提问时间:2009-07-24 09: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