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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物业公司诉我欠缴物管费及滞纳金一事。

关于物业公司诉我欠缴物管费及滞纳金一事。 近期。原物业公司分别向法院起诉我小区14家业主欠缴物管费及滞纳金(以后可能会有更多的业主被起诉)。物业诉我方(我这一户业主,后同)的事由是在08.4.1-11.3.31物业合同期间,我方欠缴物管费及由此产生滞纳金。我方抗辩有的理由是否有足够法律支撑:第一,08年这家物业进驻时,找到总共285家业主中的177家签字,说177户同意该公司进驻,并签订物业合同。但现在多数业主怀疑此签名的真实性。不承认物业公司的合法性。第二,就算是物业合同是合法的。物业合同期限是08年4.1-11.3.31。签订合同时,我方不知情,因未常住。此后也从没收到过催缴物业费的通知。等过了合同期限才知道物业公司将我方告上法庭。况且。已过了2年的诉讼时效。第三。我方应该是在09年8月后才在此小区常住,08.4月到09.8月是偶有居住。这种情况物业费是否应该减半或者酌情考虑。然后,还有什么可以抗辩的理由。谢谢!!
问题状态:已关闭
提问人:sendmi……(重庆)
提问时间:2011-06-01 1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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