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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劳动仲裁,终局裁决

劳动仲裁,终局裁决 我于08年7月进入北京一家单位,单位为我解决户口,合同期限为5.5年,同时约定服务期为5年。合同中有如违约经济赔偿条款,但无约定具体数额。
目前我想辞职,但单位不同意。我想通过劳动仲裁解决,但又怕单位通过诉讼拖延时间。
请问如果单位在试用期没有为我上医保、社保和住房公积金,同时加班也没有加班费(我有考勤表电子版,没有领导签字的),我能通过劳动仲裁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也不用赔偿单位,并且能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达到终局裁决,不给单位诉讼的机会吗?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第四十七条 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
    (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问题状态:已解决
提问人:sparro……(北京)
提问时间:2009-07-23 2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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