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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求助:我可以拿到补偿金吗?
法律求助:我可以拿到补偿金吗? 2007年5月我找到了长期的工作。是一家民办非营利单位。
当时进去的时候,就已经说好,试用期3月以后签订劳动合同的。
后来,签订合同的日期是在2008年的1月份。关于薪水方面扣除保险以后反而没有达到全市最低标准。我们单位经常加班,其中包括星期天和晚上。并没有提有关加班的事宜。
而且会拖欠员工的工资。最长的时间是半年。
签订劳动合同并没有给我们副本,或者有关复印件说明什么的。后来一次无意中发现,劳动合同的签订日期被用人单位涂改为2008年4月份。合同的终结日期为2008年12月。
也就是说从2007年5月到2008年3月,我一直都在试用期之内。
在2008年年底的时候,有次用医疗卡去看病,我才发现,用人单位自2008年4月起从我工资里面扣除保险金个人所交部分,但是并没有带我交所有保险金。
自2009年1月起,用人单位与我并没有再继续签订劳动合同或者是口头协定。
而且,自2009年4月起到2009年6月,并没有支付我的个人工资。
自2008年签订合同至今也并未帮我缴纳保险金。
我想问下,如果我现在提出辞职,我可以拿到补偿金吗?可以拿到多少补偿金呢?
问题状态:已解决
提问人:无助的人儿(江苏-连云港)
提问时间:2009-07-23 13: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