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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筑

建设工程设计纠纷

建设工程设计纠纷 我处为廊坊市房地产开发企业,2010年9月我方与某建设设计院签订了建筑工程设计合同,1,2号楼报规划设计跨度为13m,设计院的设计为13.8m,导致规划审批部门要求我方在建的4,5号楼由18层改为17层,(4,5号楼的跨度为13米),1,2号楼的正负零标高与地勘报告不符,设计院未及时与勘察单位和我方联系,导致桩图两次审查不能通过,延误我方打桩等工期15天,合同第7条三款规定,由于设计人错误导致工程质量事故损失,设计人除采取补救措施外,应免收直接受损失部分的设计费,损失严重的根据损失的程度和设计八的责任大小向发包人支付赔偿金,金额由双方商定为实际损失的1%。          我方问题:此约定是否明显的显失公平,我方可否按实际损失向设计方要求赔偿。有何依据。
问题状态:已解决
提问人:太阳神鸟(河北-廊坊)
提问时间:2011-05-31 06: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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