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人员伤亡情况下,精神损失费赔付标准。
你好!
根据你的表述和提问,我在认真分析后认为:
1、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审理交通事故的司法解释规定,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赔偿对方财产损失即可。
2、对于没有造成人员伤亡的,不需要赔偿,更不需要赔偿精神损失。
3、对方索要精神损失费用,没有任何的法律依据,法律不会支持的,你有权拒绝。
4、如对方纠缠,你不用理会。可以选择报警,财产损失按照实际的数额赔偿即可,其他的对方无权要求。
5、如有其他问题,建议来电咨询。需帮助请委托律师。如对回答满意,请采纳为最佳答案! 我的补充: 2015-09-16 21:28
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精神损害赔偿司法解释
第一条: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
(二)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
(三)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
总之,只有人员受伤害,或者具有纪念意义(亲人遗物,祖传物品)的物品受损,才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本案中,你只需要赔偿对方的财产损失,不需要支付精神损的。
针对你的追问:对方索要惊吓费属于无理取闹,不要理会。如果对方执意纠缠,影响到你的人身安全,则对方违法,你有权报警,要去公安局警告对方或者拘留处罚。
没有精神损失,只赔偿财产损失
这种情况,无精神损失费
你好,对方纯粹物损,无权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对方起诉也不会得到法院支持的,放心。 我的补充: 2015-09-16 21:24
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精神损害赔偿司法解释
第一条: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
(二)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
(三)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
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第四条: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或者毁损,物品所有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所以,只有人身收到伤害或者具有纪念意义(亲人遗物,祖传物品)的物品受损,才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本案中,只需要赔偿对方的财产损失,不需要支付精神损害赔偿。
你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需要因侵权行为导致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才能要求赔偿损害抚慰金。
该事故中,仅仅只是有财产损失,人格权利并未遭受侵犯,不需要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地方起诉到法院,法院也不会支持。
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
(二)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
(三)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
(对我的回答满意敬请采纳为最佳答案,若有不明白的地方可以追问或直接联系。)
没有人员伤亡,没有精神损失费。赔偿案项目有:1是物品损失;2是有误工有误工费。当然这些要有鉴定。
一般不存在抚慰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