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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

关于合同期内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问题

关于合同期内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问题 您好,目前我所就任的公司北京办事处,非独立核算性质的,总部在上海,是一家印刷企业;我是2002年6月入职的,到目前为止工作了9年,期间共签定过6次合同,最后一次是2008年5月31签定的,终止时间为2012年5月31日。我们的工资都是由上海统一发放,且个人所得税也上缴在上海。社保和公积金是在北京缴的。
今天总部宣布解散北京办,理由是经营状况不佳,与我和另外一同事解除劳动合同。因为一些业务问题暂留任其他三位同事。
    2010年公司多次企图将我们这些工作近10年的员工转签到劳力公司,要求我们与劳务公司重新签定合同,我们拒签了。后来公司瞒着我们把社保关系转到了那家劳务公司,这种情况是否属于违规行为?
     还有公司宣布解散的原因是经营状况不佳,而事实是,4月份上海的员工加了工资,北京办事处的同事加,这属不属于不客观的事实?
     以上这些情况,我能拿到什么样的补偿,是N+1还是2N+1?还有工资的计算方法,是仅算2010年月工资平均额,年收入的平均额?如果按年收入平均额算,是否包括奖金部分?
麻烦您能给出回复,谢谢。
问题状态:已解决
提问人:aini59……(北京)
提问时间:2011-05-25 1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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