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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您输入问题标题 我们是小型国有企业06年改制时企业被留守负责人低价卖掉,企业当时与职工有很大一笔债务关系,卖时是私下交易的职工不知情,07年买主已变更产权。职工07年通过法律把单位和负责人与买主第三人做为被告告到法院。职工要求废除买卖合同重新要回产权。2011年三月末二审判决结果是买卖合同有效,由于价格偏低补一部分钱,但如今被告这部分钱也不给,职工想往上在告要回产权能实现吗?请名人指点。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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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人:043605……(吉林)
提问时间:2011-05-25 15: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