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中心
登录        电话咨询
 民事

一个法人一套机关机构,两个牌子,是一个单位还是两个单位,承担共同责任吗?

一个法人一套机关机构,两个牌子,是一个单位还是两个单位,承担共同责任吗? 我市的手工业联社和二轻局是一个法人一套机关机构,两个牌子,手工业联社与我签订租赁合同,期间手工业联社又将租赁合同解除,并且以手工业联社名义下发文件,要求我为他处理租赁善后,就处理期间的待遇问题我向二轻局我提起仲裁胜诉,二轻局仲裁失败以后,又向法院起诉,承认手工业联社行为系二轻局的行为,可是,手工业联社在我提出再审期间,二轻局竟然提出手工业联社与其无关,【手工业联社无工商登记和注销登记,无政府成立及撤销文件】,可是,我有我原来租赁企业被二轻局出售转让的证据,这可以证明二轻局就是手工业联社的直接责任人吗?二轻局在我提出再审时,推翻在起诉时所承认的手工业联社行为系二轻局的行为,推翻自己的主体资格,这可以吗?一个法人一套机关机构,两个牌子,是一个单位还是两个单位,承担共同责任吗?有法律依据吗?请老师指导帮助。
问题状态:已关闭
提问人:wq7892(内蒙古-赤峰)
提问时间:2011-05-25 10:37
已有0位律师回答了该问题
咨询专业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 朝阳区

杨丽律师

北京 朝阳区

陈峰律师

辽宁 鞍山

萧贺林律师

内蒙古 赤峰


相关咨询
更多相关问题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京ICP备15035010号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