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中心
登录        电话咨询
 其他

为正义.为公理并为和谐,渴望天下有志之士伸张正义。

为正义.为公理并为和谐,渴望天下有志之士伸张正义。 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长期不拿给我应该得到的报酬和赔偿,实属仗势欺人.执法犯法.欺压百姓。我不惜牺牲自己的生命坚决斗争到底。为正义.为公理并为和谐,渴望天下有志之士伸张正义。

第一, 院长杨祖华委托我联系卖房屋。我与内江市中级法院办公室主任彭集禄系朋友关系。1985年12月前后的一天,彭集禄向我说:“我们法院决定以80万元卖全部房屋(位于市中区东坝街)。我们自己在很长时间都卖不脱,领导同意你帮我们法院以80万零1元联系卖出,我们法院从卖价款中拿5%酬谢你”。第二天我去该院,院长杨祖华也向我谈了以上事情,我们双方达成了我得5%酬谢金的口头形式合同。当时杨院长手拍我的肩膀说:“请你要像做媒那样干,为我们法院多卖些钱。”每天我总是早出晚归,费用自理,日晒雨淋,奔波劳累,吃苦耐劳并声称卖价120万元去了很多很多单位联系,终于与内江市食品公司经理宋荣耀(现已去世)和书记杨大成联系成功了。我像做媒那样帮助该院的老房子以107万元(是现在的几千万元)卖给了内江市食品公司。
 
第二,杨院长有贪污我的酬谢金以及卖房款10万元的重大嫌疑:

 (一)  院长杨祖华委托我联系卖房屋的事情成功后:

   1,杨院长向我说:“地皮大涨价了,我们要用更多的钱买地皮,拿100元给你做茶水费,5%的酬谢金免了,以后你有事,我们法院帮忙就是。”我收下了茶水费,反对不拿酬谢金。

   2,我长期找杨院长,他总是不拿酬谢金。

   3,我长期找彭集禄,他说他是办公室主任无权处理此事。

   4,我长期向有关部门反映,接待员都要我拿出得5%酬谢金的合同书,因为是口头形式合同,我拿不出合同书,这样反映的事接待员都不作记录。该院接待员不要我上楼找院长,还吵架。
         
(二) 2008年3月我才知道那时法院建房用地是国家划拨,并不用钱买地皮。
   
   1,那时杨院长为什么说要用钱去买地皮?
 
   2,杨院长拿100元钱给我做茶水费,为什么没有要我签字或另写此款收据?

   3,那时我不知道什么是合同,杨院长为了欺骗我,他没有与我签订合同书。

   4,杨院长总是欺骗我,现在他居然说:“他不认识我”。

   5,杨院长是否另利用别人冒充我本人或另利用别人冒我其事之功而得了我的酬谢金以共同分账??? 
       
(三) 我长期反映本书中的种种情况和问题,2009年10月在市政法委的督促下,内江市中级法院查明了自己和买方内江市食品公司签订的买卖房屋的合同书定价107万元,此合同书没有变更价格,但该院自己的财务账只有97万元,有10万元不知去向。事实证明杨院长有贪污我的酬谢金以及卖房款10万元的重大嫌疑,其事铁证如山。该院领导人询私情,长期不去查办这件重大事情。
   
 第三,我长期没有得到以下报酬和赔偿。
  
(一) 经内江市中级法院委托,我帮助该院的老房子卖了107万元。院长杨祖华委托我以80万零1元联系卖出该院的全部老房子得5%酬谢金。我们之间是口头形式合同,我没有合同书,该院乘机和那时的院长杨祖华相互勾结,并以多种谎言欺骗和赖账,长期不拿给我应该得到的报酬。合同法为处理口头形式合同的纠纷,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之间口头形式订立的合同,如果有证人证言等证据予以证明的,口头合同同样具有法律效力。”其事:
           
   1,有那时我去很多很多单位联系为内江市中级法院卖房屋的书面记录为证 。
        
   2,有多人的证明书为证 。
           
   3,有买方当事人内江市食品公司书记杨大成(又是买房屋的负责人和经办人)于2008年4月23日和当年11月6日两次亲笔写的证明书为证 。
          
    以上种种事实证明内江市中级法院院长杨祖华与我订立的口头形式合同完全具有法律效力。因此完全应该按照我国合同法处理我应该得到的报酬。
          

(二) 合同法规定:“低于委托人指定价格卖出的,应当赔偿。高于委托人指定价格卖出的,可以增加报酬”。我像做媒那样干,我帮助该院的老房子多卖了27万元,故应当合理分配或者适当增加报酬。
            

(三) 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那时的致富口号是万元户。
  
   1,现在的钱不值钱了。 
             
   2,现在银行的利息比过去低几倍,应当按照现在的银行利息计付利息,实属通情达理。
             
(四) 该院长期不拿给我应该得到的报酬,这就是欺压百姓。2011年我年70周岁,我为以上事情长期动怒万分,生气万分,使我思想上,精神上,心理上和身体上都长期受到严重伤害:
               
   1,造成我长期生病,吃药打针和买需要的营养品等等,如此长期用钱太多太多,故长期外债累累。
               
   2,由于我长期受到严重伤害,故寿年大大减少,生命时间大大降低。根据以上种种事实,该院应该合理赔偿并承担医疗责任。
               
(五) 我长期反映以上事情,按照党的“实事求是”和“有错必纠”的政策完全可以通过信访得到处理。
               
   1,2009年7月经国家信访局访复字(2009)21064号文和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川立信函(09)493号文下达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查处。
   
   2, 2008年6月经市委唐利民书记批示处理。

   3,经市政法委陈荣华书记多次批示处理。

   4,内江市中级法院藐视党纪国法,长期不作处理。造成我向中央,国务院,四川省和内江市等各级领导和各级有关部门长期信访和上访有两千多次之多并用去近四万元。现在内江市中区政法委只对一件事情作调解处理:“现在内江市中级法院只承认补助我一万一千元,内江市中区政法委补助我二万元(共三万一千元)”,这样对我公平吗? ? ? 内江市中级法院长期有意不按照政策法律办事造成的这件事情,应当由该院承担全部责任。因此我不同意此种调解处理。 以上(一)款至(四)款的四件事情不作调解处理。这是什么调解???这样社会还有正义吗???

第四,化解矛盾或是矛盾上升???
内江市中级法院长期不给我应该得到的报酬和赔偿,这就是欺压百姓。这样还有和谐社会吗???
像我这样长期深受欺压和欺辱的人活在世上就没有任何意思了。

故:我不怕死,更不怕犯法。我很想再次去上访中央,全国人大,国务院,全国政协,中央纪委,中央政法委,最高法院,人民日报社,手拿上书全文碰壁而亡或跳楼自尽。我为正义和公理并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牺牲了自己的生命,其事名扬天下了。让全国和全世界人民都知道内江市中级法院以及内江市政法是如何的黑暗。我长期深受欺压和欺辱,今人长期愤怒,百姓无权处罚官员。我做以上事情是内江市中级法院以及内江市政府长期对我的逼迫。

本书的事情:
过去我长期口头反映。
经外地精通法律的人士指点我“取证”并“上书”反映情况。取证后从2008年4月开始,每隔几日通过邮政向中央,国务院,四川省和内江市等各级领导和各级有关部门长期寄出上访信件和上访两千次之多,大干特干三年多,并用去金钱近四万元,其事长期至今都没有得到处理。
我长期深受欺压和欺辱,请伸张正义,为我撑腰,打不平。

渴望青天大人有志之士伸张正义。

联系电话:13619001242
          08328030027
                                                                                  四川省内江市鸿森木材总公司退休职工:刘学楷
问题状态:已关闭
提问人:刘学楷(四川-内江)
提问时间:2011-05-22 08:08
已有0位律师回答了该问题
咨询专业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 朝阳区

杨丽律师

北京 朝阳区

陈峰律师

辽宁 鞍山

萧贺林律师

内蒙古 赤峰


相关咨询
更多相关问题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京ICP备15035010号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