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
关于同居关系解除过程中的一些疑问
关于同居关系解除过程中的一些疑问 我有一个襄阳的朋友在2000年与一咸宁的男子同居,同居期间没有领取结婚证但将户籍转到了男方所在地咸宁,并先后生下一男一女,男孩已经9岁,女孩7岁。因男方多次有暴力行为,两人于2008年分手,女方回到了襄阳居住,但户口并未迁回。 现在女方在襄阳认识了新的男朋友,并考虑结婚,因要办理结婚证,遂到咸宁当地派出所地要求下掉户口迁回原籍。当地派出所要求出示户口本,并要求男女双方达成协议方可办理。 男方找他一个律师亲戚起草了一份协议(之所以要说明是亲戚,因为这个协议中大多是对男方有利的),内容大致如下:1,协议签订以后男女双方互不干涉对方婚姻。2,子女未成人前归男方抚养,医药费,生活费,学费全部由男方承担。3,女方有探视子女的权利,但不能随意带走,如有特殊情况必须经男方同意。4,两人共同生活期间无任何债务。5,财产归男方及小孩所有。6,女方与子女的权利平等。 女方的意思是说任何财产和孩子都不要,终身也不支付任何费用,请问这个协议能签吗?这份协议是要经县级单位的公证处公证的,也就是说具有法律效力。
顺便问下协议中最后一条有没有特殊的意义?谢谢!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wulian……(广东-广州)
提问时间:2011-05-22 07: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