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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破产解散

关于公司分店关闭后调离到另外分店,本人不愿意去,可以要求公司赔赏?

关于公司分店关闭后调离到另外分店,本人不愿意去,可以要求公司赔赏? 本人从2007年进入国内大型超市上班,因公司发展需要在2013年成都调至达州店上班,并且给我发了外地生活住房补足;予2015年5月公司要求我调至宣汉分店上班,岗位、公资与补足费用没有减少,但是我不愿意去,并且我的编制还在达州店,现在达州店已经关闭,我要求公司对我走正常遣散流程与正常赔赏,我的情况要求公司赔赏符合劳动法要求吗?
   在之前我咨询达州人事部遣散问题,人事回答:我属于成都外调到达州的,合同社保都在成都,不符合遣散要求;但是我到达州以后有从新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到期是2015年9月20日,这点说我是成都人员我觉得不够成立;现在人事有说:我的社保在成都,外地补足没有少,也是不符合遣散要求的。
   我就是想咨询我要求公司赔赏我8年的费用能否解决。
问题状态:已关闭
提问人:wwj136……(四川-达州)
提问时间:2015-09-07 1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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