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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诉讼

地方公安局说我在北京扰乱公共秩序,然而我并没有,他们出示任何证据,将我拘留10天,《行政处罚法》第二

地方公安局说我在北京扰乱公共秩序,然而我并没有,他们出示任何证据,将我拘留10天,《行政处罚法》第二 地方公安局说我在北京扰乱公共秩序,然而我并没有,他们出示任何证据,将我拘留10天,《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 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请问地方公安局有权拘留我吗?
 法律有没有其他的规定说居住地也可以代替发生地进行拘留? 
问题状态:已关闭
提问人:jmiboo()
提问时间:2015-09-05 1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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