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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

08年后的劳动法有关公司不续约问题

08年后的劳动法有关公司不续约问题 请问,如果劳动合同到期,公司提前一个月通知,理由是公司调整不续约了。那么提前通知了,是否公司就不用赔偿补偿金了?

劳动法——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请问上述这条提到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中“或者”一词,是说可以二选一吗?可这条包含的内容123根本没有涉及合同到期问题啊!

即便公司说有重大调整,是否也必须依照下面的条例赔偿呢?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问题状态:已解决
提问人:vivian……(北京-东城区)
提问时间:2009-07-18 19: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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