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先生以其个人的名义将我俩的存款投资到了一家有限责任公司。现我们将要离婚,请问那部分存款如何处理?
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以共同财产投资于有限公司,此部分共同财产已转为公司财产,由公司所有,离婚时不能直接分割。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的处理意见,当夫妻协商同意由非公司股东的一方取得相应出资额成为股东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依照《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16条的规定进行处理:(1)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
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的股东。
(2)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的财产进行分割。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但是,若该方不愿意承受出资额成为股东,则可评估公司现有净资产。公司净资产为正值的,按夫妻一方出资比例计算出相应的净资产价值,再按共同财产分割。原则由取得出资额的一方给付另一方应得的钱款或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