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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征意见稿的法律依据和第十一条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征意见稿的法律依据和第十一条 请问人民和法律的公平公正能给力吗!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征意见稿第十一条的法律依据和全文如下: 为了正确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对人民法院适用婚姻法的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解释:第十一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可将该不动产认定为不动产权利人的个人财产,尚未归还的部分贷款为不动产权利人的个人债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由夫妻共同财产还贷部分,应考虑离婚时不动产的市场价格及共同还贷款项所占全部款项的比例等因素,由不动产权利人对另一方进行合理补偿。
       法问如下;    
        一,“;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所指的如含期房,请问人民和法律的公平公正能给力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二条规定,按照合同或者其它合法方式取得财产的,“财产所有权”从财产交付时转移。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物的交付时起转移”。《根据《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和”。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国家实行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第六十条规定,“在依法取得的房地产开发“用地上建成房屋”的,应当凭土地使用权证书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核实并颁发“房屋所有权证书””。请告诉我们,期房的房屋和房屋所有权此时在哪里?“不动产”又谈在哪里!

   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所指的如含期房,请问人民和法律的公平公正能给力吗?!期房为什么在我国要付全款和和付全款的性质及凭什么能贷出大部分房贷?a,定金是一个规范的法律概念,是合同当事人为确保合同的履行而自愿约定的一种担保形式。商品房交易中,买家履行合同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若买家不履行合同,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发展商不履行合同的,应双倍返还定金。我国《担保法》还规定:定金应以书面形式约定,不得超过主合同标准额的20%。事实上,买方在签订了商品房预售合同后,只需要缴纳定金。为什么还要缴纳其它首付款和银行贷款呢?原因如下;b,预付款是一种支付手段,其目的是解决合同一方周转资金短缺。预付款不具有担保债务履行的作用。收受预付款一方违约,只须返还所收款项,而无须双倍返还。”在卖方还没有商品供应时,买方就是付了全款,其性质只是除定金以外都是预付货款“。c,期房按揭贷款;由于我国大多数开发商前期缺少建房资金,都采取向银行按揭方式。这种按揭贷款被认为多方得益:开发商解建房资金之困,银行因放贷得利。但近年来,在实际操作中,却变成了解决开发商资金不足的暗渠.房屋预售制度是一项早就被发达国家抛弃的陈旧东西,也是房地产泡沫风险的始作俑者之一,更是中国房地产市场鱼目混杂、腐败横行的根源之一。取消商品房预售制度有利于净化房地产市场,有利于促进开发商加快销售、回笼资金、杜绝捂盘,有利于防范金融风险,更有利于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我国前期推行房屋预售,只是国家发展的短期行为与宪法和其它法律保护公民的财产所有权无关。期房没有房屋和房屋产权凭什么向银行抵押贷款?银行贷款是凭房产做抵押的!请问房产何在?!期房;银行是凭开发商的土地证和开发项目做“质押”《所谓担保方》,实质是为开发商解决建房资金不足为目的的。请告诉我,期房的银行贷款究竟为了谁!期房的买方凭什么能贷到余款?无为的上帝已经告诉了我们!

        三,“婚后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可将该不动产认定为不动产权利人的个人财产”所指的如含期房,请问人民和法律的公平公正能给力吗!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和《宪法》第十三条规定, “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第三十三条 规定,“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宪法规定了国家保护社会主义的公有财产,保护公民的合法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国家法律对依法登记的房屋的法律保护体现为:确认产权、当房屋受到损坏时恢复原状、排除居住和使用方面的妨碍、赔偿由他人造成的损失等。都明确任何物和财产只有在合法“取得所有权后”才得到法律保护并不受侵犯。为什么在卖方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时没有房屋和房屋所有权‘关键是双方都明白“和婚后取得的房屋和房屋所有权证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规定为婚后夫妻共同财产!为什么对私人合法财产所有权利“得不到”有些法院的司法保护!?而要“完全”与我国现行宪法和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建立和谐社会相抵触,保护“没有不动产权利”而不应受法律保护人所谓的利益呢?!!!?法律都在!可如此司法解释,司法的公平公正何在!请告诉我们为什么!为什么!我国的司法界到底是怎么啦?!针对我国目前司法现状有法不依,法官老大,百姓告官无门,我们只能想到万恶的旧社会.......!

        毛泽东主席伟大而平凡的一生对人类的贡献就是“为人民服务”,她为“为人民服务”的一生,跟人类的发展共存,她的理想会跟宇宙给人类的生命一样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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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人:hdcstv(江苏)
提问时间:2011-05-15 18: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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