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可以代替子女申请撤销婚姻吗
根据《婚姻法》第11条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以及解释一第十条的规定,此处的受胁迫一方只能是婚姻关系当事人本人,其他人包括父母、兄弟姐妹都不能代为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