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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造成的水平半规管良性体位性眩晕是否构成伤残?

交通事故造成的水平半规管良性体位性眩晕是否构成伤残? 按照交通法的规定,六级伤残有下面的规定:1.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但能部分代偿,条件性的需要帮助; 
2.各种活动降低; 
3.不能胜任原工作; 
4.社会交往狭窄。 
现在患者由于经常性眩晕,日常生活能力受限,由于不能低头、扭头无法从事原来的工作,无法骑车出行都成了问题。更无法长时间坐车。 
请问,这样的情况能否评残呢?主张精神抚慰金应该多少呢?
   我看到这个病类似于前庭功能受损引起的眩晕,属于轻伤3级,就是不知道交通法规中怎么认定。谢谢大家!
问题状态:已关闭
提问人:sdtop1……(山东)
提问时间:2008-09-30 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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