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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将钱借与乙,乙以自己的名义打的月息2分的借条,虽未说明具体还款时间

甲将钱借与乙,乙以自己的名义打的月息2分的借条,虽未说明具体还款时间 甲将钱借与乙,乙以自己的名义打的月息2分的借条,虽未说明具体还款时间,但写明随时可以取回,利息每月打款。 乙将借来的钱以自己的名义放到投资公司,此情况甲已知。在给付几个月的利息后,乙说投资公司放出去的钱回不来了,以此为由连本带息连续一年多未给甲,且目前已失联,请问甲可以起诉乙吗?此情况属不属于最高院新出司法解释中涉嫌非法集资案件法院不予受理的范围内?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ask201……(河北-邯郸)
提问时间:2015-08-23 23:02
已有3位律师回答了该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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