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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关于劳动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的认定问题

关于劳动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的认定问题 劳动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规定,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解除劳动合同,并不须支付经济补偿。实践当中,如何认定严重违反?劳动部解释说参照《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但是该项规章好像已经废止,现在是否有参照依据。旷工一天,是否构成
问题状态:已解决
提问人:378653……(辽宁-阜新)
提问时间:2011-05-10 22:29
已有2位律师回答了该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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