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中心
登录        电话咨询
劳动纠纷

未足额发放加班费

未足额发放加班费 1995年入职一家合资企业,2002年因货量增多经常要加班至2007年8月从未发放加班费,也未给补休,只是每天超过两个小时以上的补个餐费,经过多次协商未果,部门经理答复:你们是计件的没有加班费。劳动合同上签的是5天8小时。2007年8月以后的加班就有加班费。我现在签了无固定期合同。请问律师:我手上只有2005年至现在的工资单,如果我单方面与公司解除合同能得到每年一个月的经济补偿吗?我能追回2002年至2007年8月的加班费吗?如果能我应该怎么去办?
问题状态:已解决
提问人:chenji……(广东-珠海)
提问时间:2011-05-10 14:02
已有2位律师回答了该问题
咨询专业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 朝阳区

杨丽律师

北京 朝阳区

陈峰律师

辽宁 鞍山

萧贺林律师

内蒙古 赤峰


相关咨询
更多相关问题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京ICP备15035010号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