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中心
登录        电话咨询
 房产纠纷

关于商品房地产交易与收费纠纷

关于商品房地产交易与收费纠纷 我于去年意向合同的方式在四川当地购入一商业铺面,并缴房款50%,今年,在正式拟签定商品房购销合同时,开发商将川价费(2004)171号明文规定的4-1-2条:非住房按成交价收取。成都市按1%收取,其他设区城市按1.5%收取,县级和县以下城镇按1.8%收取。买卖双方各承担一半。在现在签定商品房合同中开发商要求全部由购房人支付该笔房地产交易费,否购不出售给我,退还已交房款,该房屋位于县级城镇。我该怎么维权?
问题状态:已关闭
提问人:636600(四川-巴中)
提问时间:2011-05-09 16:20
已有0位律师回答了该问题
咨询专业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 朝阳区

杨丽律师

北京 朝阳区

陈峰律师

辽宁 鞍山

萧贺林律师

内蒙古 赤峰


相关咨询
更多相关问题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京ICP备15035010号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