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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彩礼和嫁妆的返还

离婚时彩礼和嫁妆的返还 我有一朋友2008年经人介绍于当年7月结婚,结婚半年由于性格不合,女方提出离婚,男方要求女方退还结婚时的彩礼10000元和手机项链,双方进行协议,并写有协议书,可到了民政局办理离婚证时,男方又反悔,拒不签字,离婚未果。2010年上半年女方向法院提出离婚请求,当时法院以不具备离婚的条件为由作出不予以离婚判决。2011年女方再次提起上诉,男方仍然要求女方退还彩礼和手机项链,并向法院提交了协议书,请问这份协议具备法律效力吗?还有女方可以向男方要回嫁妆吗?要是男方说嫁妆很多都没有了,是否就可以不退还?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天天7894……(四川-雅安)
提问时间:2011-05-06 11:36
已有1位律师回答了该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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